首例!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一起离婚纠纷
1月12日下午,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张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当庭作出判决。
中国彭水网(通讯员 张 松)1月12日下午,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张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当庭作出判决。
据悉,这起离婚纠纷案是县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的离婚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发生抓扯、打架,本地派出所多次出警。原告于2019年10月曾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有丝毫改善及和好迹象并持续分居生活至今。
故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随即,判决准予张某与陈某离婚。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是对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以分居时间量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新标准,其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在本案中,原告间隔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开庭前夕,法庭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成功,被告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改善夫妻关系,甚至经常骚扰、威胁原告,被告的行为表现出不愿亦不能修复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足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双方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陈某离婚。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