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八)
十一、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奖励3000元)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奖励2000元)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奖励1000元)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奖励3000元)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奖励2000元)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奖励2000元)
7.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奖励1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
1.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奖励3000元)
2.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奖励3000元)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奖励3000元)
4.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奖励3000元)
5.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奖励2000元)
6.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奖励2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十三、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奖励3000元)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奖励3000元)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奖励2000元)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奖励2000元)
5.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奖励500元)。
6.拖拉机非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
7.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奖励1000元)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奖励1000元)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奖励5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交通局和公安局。
(县应急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