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810:21:04彭水彭薇
五、移送有关部门有哪几种情况?
《规则》明确了移送有关部门的两种情况。一是移送问题线索。《规则》第6条规定,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编办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和纠正。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8条作出的,主要考虑是这些问题既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也违反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规定。将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查处纠正这些问题会更有效力。同时,编办要将移送部门的问题线索列入问题台账,注意跟踪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编委报告。二是移送问责建议。《规则》第19条规定,对于失职失责危害严重,确需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编办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任免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并提出处理建议。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编办查处纠正违规行为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在移送问责建议时,编办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做好沟通,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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