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910:13:21彭水彭薇
六、对于违规主体责任应如何区分?
《规则》第3条明确了处理和问责的主要原则,其中包括失责必问、精准有效等,区分责任是做好处理和问责的重要前提。对于发生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来讲,党委(党组)应当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在区分责任时,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健全责任分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区分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定性和处理措施,对于明知故犯、执意违规的要从重定责,对于明确表示反对并记录在案的可从轻或免于问责,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行为与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