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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2-08-2411:28:55彭水彭薇

90.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追究责任?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3)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述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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