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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2-08-2611:26:08彭水彭薇

91.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92.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通报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93.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诫勉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94.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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