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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粮收购在即,县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

发布时间:2023-06-1910:55:29彭水值班
6月15日,记者从县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夏粮收购环节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现就相关情况提醒如下:


近日,市民陈先生来信反映称,夏粮收购在即,怎样才能让老百姓卖“明白粮”“舒心粮”“满意粮”,切实维护售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6月15日,记者从县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夏粮收购环节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现就相关情况提醒如下: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告知粮食收购价格,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强制检定工作台账,所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均要登记造册,报当地计量部门备案,并及时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证书或合格标识需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在收购粮食过程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

成品粮生产者应收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来自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应索取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合格检验报告;采购来自农户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经营者的原粮,应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确保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夏粮收购阶段轮换出库的粮食进入流通领域环节,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立即开展夏粮收购环节自查自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公示处罚信息。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作  者:任  会


编  辑:杨静

责  编:黄智宇

总值班:陈发伦

总编辑:温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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